问题 | 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末六个月内,债务人身亡,符合“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自继承开始后尚未被明确指定”之情形,则诉讼时效自动产生中止效力。
换言之,若在债务人身亡之后,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未能在适当期限内得以明确确认,债权人就有权利向法庭申请暂停诉讼时效。 当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最终得到确认之际,诉讼时效将会从此中止现象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即告结束。 所以,若在债务人身亡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无法及时得到确认,债权人有权主张诉讼时效暂时性中止,直至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正式确立之后,诉讼时效方能达到截止日期。 这种制度设计为债权人提供了重要保障,使得其债权在债务人身故情况下,也不会轻易由于时效过期而丧失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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