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执行制度是怎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紧急情况之下,遗嘱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设立遗嘱。
然而,这样的遗嘱必须得到两位以上证人的见证才有法律效力。 当危险情境消失以后,如果遗嘱人具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影等方式立遗嘱的条件,那么早就已经成立的口头遗嘱便会自动失效。 以下是一些无法担任遗嘱见证人的人士名单: (一)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法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其他不具备作为证人应有的能力的人群; (二)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本人; (三)和上述两者处于利益冲突中的人。 遗嘱中,理应对那些身体上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上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尤其要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当遗嘱人生前尝试实施与所立遗嘱内容相互矛盾的法律行为时,将被视为对遗嘱原意产生了更改与撤销。 如果同一遗嘱人曾多次立下多份遗嘱,但这些遗嘱之间的内容存在冲突,以至于无法依据其中任何一份进行生效判断的话,那么最后一次所立的遗嘱将以其内容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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