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内继承的房产是否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已婚夫妇在婚姻期间所承受财产继承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这些财产将被视为夫妇的共通财产;
然而,若遗嘱明确规定此类房产仅有夫妻中的其中一位享有,那么,这些财产应视作这位特定配偶的私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的各个阶段,夫妇的共同财产范围涵盖以下各项: (1)薪资及奖励、劳务支出与报酬等收入; (2)企业运营、投资的预期利润与回报; (3)智力创作带来的经济效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前提是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此等财产仅限于一方; (5)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 以及(6)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得的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等金钱权益。 而单独归属于每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 (1)婚前财产; (2)因遭受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4)一方独自使用的日常生活物品; 以及(5)其他应该完全属于一方的财产。 此外,夫妇还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来约定财产的所有权状况。 这种协议对于双方在法律层面都具备相应的约束力。 夫妇之间关于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如何划分的约定,若能达到特定要求并通过正式途径确立,则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有需要,夫妇可以约定婚姻期间财产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而当丈夫或妻子一方在外负有的债务,如果知情者知晓这份约定,则可以直接用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来偿还这笔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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