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继承权是否必须进行公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决议书并非必定须依据国家认可的公证程序进行,只要行为人出于真实意愿而主动选择放弃继承权益,并具备书面证明,则这类决定仅出于自愿亦可受到法律保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明文规定,自然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之前,如有意愿放弃继承权,应在明确遗产处理方式的基础上,通过书面文件表达出自己的弃权意愿; 若未对此进行任何表述或表明态度,则将被视作已接纳和享有该部分遗产的权力。 同样,受遗赠人在得知自身获得遗赠承诺后,需在60日以内以书面形式表明接受或者拒绝这份馈赠; 若逾期仍未有表达,也将默认其已自行放弃这部分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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