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应如何正确书写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遗属处于危难紧急状况之下,则允许他们实施口头遗嘱。
然而,这种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必须要同时具备两位以上现场目击人予以见证。 为了确保其有效性,口头遗嘱需要遵循以下几项严格规定: (1)只有在极其危急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口头遗嘱的方式。 此处所谓的危急情况意为遗嘱人因为某种疾病或者面临战争威胁,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以至于无法按照通常的程序拟定书面遗嘱。 倘若在生死边缘的遗属经过及时救治并恢复了其他立遗嘱的能力,那么他或她先前的口头遗嘱便会被判定为无效,并需使用其他适宜的方法重新制定遗嘱。 (2)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位以上的目击人现场见证。 以下是二者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身份的特定身份要求: (1)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患有精神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丧失行动能力之人; (2)作为遗嘱的主要受益人,自身便是继承人或者遗赠权获得者; (3)与遗嘱收益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士。 这里的“利益冲突关系”具体来说有两大类别: 一是继承人或者遗赠权获得者的最近亲属,包含其丈夫/妻子、子女、父亲母亲、哥哥姐姐、祖父祖母、孙子外孙以及其他共享生活环境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为金融或其他法律纠纷的相关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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