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无年月日,法院会如何裁决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如若遗嘱中缺乏明确标注的年月日,便会被视作不具备合法性的形式要件,从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在法律对于自然人遗产分配的方式上,宪法赋予了我们书写遗嘱的权利,然而,这样的权利并非是无限制或者无障碍的,遗嘱的订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与程序,否则将可能面临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 之所以法律明确要求遗嘱中应包括年、月、日这三个要素,理由主要如下两点: 首先,能够根据设立遗嘱的时间判定遗嘱人在当时是否具备遗嘱的能力。 关于遗嘱效力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遗嘱人必须得有完整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而这一行为能力恰恰只能以立遗嘱的那一刻是否具备理性思考以及判断力为标准进行衡量; 其次,法律需要根据设立遗嘱的时间确定遗嘱是否成为遗嘱人最后的遗愿表达。 当遗嘱人间存在多份相互冲突的遗嘱时,也应当按最终的遗嘱执行。 那么,在数份遗嘱之中,究竟应该以哪一份作为最后的决定性遗嘱文件呢?其判断依据自然也该是最为清晰明了的——那便是遗嘱中所记载的具体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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