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如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其所负之债应由继承人于法定继承遗产之范围内担责归还;
然而关于超出生前遗产之债务部分,继承人无需负担。
倘若继承人予以放弃继承,同样无须对先人所负债务负担偿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承继财产之实际价值为限,弥补先人依法应当缴纳之税款及债务。
对于超越实际价值之部分,继承人自愿承担偿还责任者不在此限。
如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对于先人依法应当缴纳之税款及债务亦可不负担偿还责任。
”同时,依照该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所述:
“执行遗赠时,不得影响先行缴纳之税款与债务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