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遗嘱继承赠与买卖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赠与与买卖
依照遗嘱继承取得房产所有权之后,在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登记之后是完全有权利进行此类房屋的买卖行为的。 为了完成这一步骤,请务必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开具被继承人的相关死亡证明文件,而后前往所在地区或者市级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事宜,携带好房地产产权证、经过公正的继承公证书以及房屋测绘证明等材料前往房地产交易大厅申请办理正式的继承登记手续。 待税务缴纳事项全部处理完毕后,您将获得全新的产权证用以妥善保管和使用该笔房产。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