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共同生活过的继父有抚养关系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待继子女对待继父亲是否具有赡养义务这一情况,首要问题在于需考虑此二人之间是否建立起抚养与教育的关联互动关系。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假使当女方再度组建家庭之后,尚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仍不能独立生存的未成年子女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内,如果继父主动承担了为其提供部分或全程抚养及教育的责任,那么在继子或继女达到成人阶段之后,他们有义务背负起照顾继父年迈之身的责任。 一旦继承行为启动之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不得参与继承。 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则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接手处理。 在这个范围内的人员包含: 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 具体分类如下: 子女,即包括嫁入或娶进家门的亲生的孩子们、偷偷生下但需要承认身份的非婚生子女、养育来代替亲生父母亲自抚养成人的养子女以及存在扶养互惠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则是指亲生的生父母、收养而来的养父母以及存在扶养互惠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则包括与亲身父母生育的同胞手足、与同一个父辈却不同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由养父母所养育的养兄弟姐妹以及存在扶养互惠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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