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80岁以上老人立遗嘱有效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遗嘱人需具备遗嘱能力,这里所说的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民事权利中依法享有建立遗嘱的权益,以及以法律为准绳自由地处理其所有财产的法律效力。
2.立遗嘱时必须具有真实的意志表达。 3.设立的遗嘱不能删除或取消那些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应得的遗产继承权。 4.在订立遗嘱时,需要充分考虑所涉及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自己的合法财产。 5.遗嘱内容不能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 6.遗嘱的订立形式也需遵守相关规定。 具体的订立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书写、然后签上名字,注明日期; (2)代书遗嘱需要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要有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为书写遗嘱,注明日期,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确认签字; (3)以录音形式录制的遗嘱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当面临生命危险等特殊情况时,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这时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但当这种危险情形解除之后,遗嘱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再次订立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5)公证遗嘱则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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