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是否一定要公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文规范,遗嘱的订立方式和形态大致可分为五个类别: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 其中,公证遗嘱乃指在制定时经过公证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慎审查并予以确认的遗嘱;自书遗嘱则为立嘱者亲笔挥毫,亲自书写而成的遗嘱;至于代书遗嘱,则是由遗嘱人因病无法执笔书写,遂授权他人代为撰写的遗嘱。 此外,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录音形成的遗嘱形式; 最后,口头遗嘱主要运用于紧急关头,即遗嘱人生存面临生死抉择时,通过口头表述来选举继承人。 然而,需强调的是,当紧急状况得到缓解之后,若遗嘱人还有能力以书面或录音的形式重新订立新的遗嘱,那么此前通过口头形式制定的遗嘱将失去其德效。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五种遗嘱结构中,仅有公证遗嘱需要接受公证机构的公证手续,而其余四种类别的遗嘱在满足各自的要求标准后即可生效,无需另行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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