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分割房产的几种情况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关系中的不动产所有权问题,一般而言,如若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所有购房费用,那么该房屋则通常会被认定为仅归购买方所有。
然而,如若婚姻存续期间内,双方对于该房屋进行了大幅度的增值改造或其他形式的投资行为,此时便可能需要对增值部分进行全面的分配和划分。 于此同时,当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置办的不动产时,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些资产应当被平等地进行分割处理。 至于由某一方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负担购置的房屋,并且产权登记在他们各自儿女名下的情况,这可以视作作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馈赠,并不属于二人婚姻共同财产的范畴。 最后,涉及到夫妻双方父母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房产问题,只要并未有清楚明白的书面声明表明这是仅仅对某一方的赠与,那么这些财产则应当被认为是对整个家庭的赠与,因此也理所当然地需要在离婚时进行依法的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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