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夫妻共同所有权的财产问题时,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
具体来说,这是指在夫妻任意一方无事先约定或者该约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处理,该制度直接适用于此类情境。 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采用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辅相成的系统制度,并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晰的,将自动引用法定财产制来解决问题。 在法定财产制中,我们可以发现其细分出法定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以及剩余共同财产制与联合财产制等多种类型。 根据中国新颁布的民法规范,我们国家的法定财产制涵盖了第十七条关于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以及第十八条关于法定特有财产制的表述。 先来看《民法》的第十七条内容,它对于结婚之后形成的、应该归属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意味着在每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这些财产都应属于夫妻之间共享的财富: (1)工资、奖金,这个范围不仅仅包含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和奖金收入,还包括了诸如各类政府颁发的福利性政策与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项收益主要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利润; (3)知识产权的收益,这是指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任意一方所享有并能产生收益的知识产权; (4)通过继承或赠予方式得到的财产,这种财产一旦确定下来就相当于获取了财产权利,并不仅仅局限于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虽然尚未实际占有,但是只要继承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到的财产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享之财,但需注意的是,本法律的第十八条第三项对此有特别规定; (5)其他应该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进入或即将进入口袋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提取或预计提取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后的安置补偿费用; (8)发放至军人个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选择职业费用等一次性支付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应该由夫妻共享。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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