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案主体为离婚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决定法庭是否允许其解除婚姻关系的根本依据在于双方之间的婚姻感情确实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即所谓“感情确已破裂”。
倘若在此前提下,还涉及诸如夫妻一方出现了诸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劣行为且屡次教育后仍无悔改之意,或者因为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等情况,那么通常情况下,这些因素都将被视为婚姻感情破裂的重要证据。 在处理财产分配问题时,法庭会优先考虑到子女以及女方的权益,给予适当的照顾。 至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问题,则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除非有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并没有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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