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不同意离婚需要开几次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妇之一方不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庭审的次数并非有固定的规定限制。
这是由于每宗案件的特殊情况及双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都有所差异。 若诉辩双方关于核心争议问题上的立场差距并不悬殊且提供的证据链条完整无缺,那么或许仅需经过一轮庭审便可做出最终裁决; 然而,倘若案件的复杂程度高、现有的证据尚显薄弱或者双方的争议矛盾非常尖锐,那么法官则有可能决定责令进行两轮乃至更多轮庭审,以期准确把握案件全貌,并保证审判结果公允公正兼具全面性。 法庭将依据案情实际情况来考量是否再度开启庭审,借此确保每个诉讼案件都能够获得最为公正客观以及全面细致的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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