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不准离婚案件被告不满六个月起诉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的案件中,若被告的第二次诉讼未满六个月,此类诉讼往往被视为无效之诉。
在这类情况下,当被告选择于六个月内重启离婚诉讼程序时,法院通常会将其视作无权处理的案件予以拒绝受理。 之所以设立此项期限,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婚姻中的双方提供一段冷静思考并尝试修复关系的缓冲期。 然而,如若出现新的情况或理由,例如另一方存在重大过失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等特殊情况,则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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