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能否以调解形式结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患有精神疾病当事人的离婚案件,理应以调解方式予以解决,然而这需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判断。
若是当事人在病情稳固阶段能清晰地表达内心真实意愿,调解的方式便具有可操作性。 反之,若当事人无法袒露内心真实想法,调解结果很可能不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不过在此类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会全面深入地思考,如何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保障他们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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