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证据提供哪些材料和手续材料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夫妇离婚事务过程中,经常需要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重要凭证材料:
首先是能够证明夫妇间的婚姻关系确实破裂的资料,这其中主要包括有关婚姻状况变化的证据,例如是否涉及到重婚行为乃至与他人非法同居、存在家庭暴力现象、或者丈夫/妻子是否有赌博等不良嗜好且始终无法更改等等,这些相关的文字稿件、实物证据以及音像制品等都是非常关键的证据资料; 其次是与财产归属问题相关的证据,如房产所有权证书、车辆行车执照、银行储蓄记录单等等,这些原始文件都可以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最后是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证据,例如孩子的出生证明、个人抚养孩子更为有利的相关证明等等,这些都是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力武器。 此外,在办理离婚手续时还需准备相应的文书材料,如离婚协议书(适用于协议离婚)、起诉状(适用于诉讼离婚)、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书等一系列必需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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