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法院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法庭在审理及裁决离婚案件时,其首要考量因素便是双方法定夫妻情感关系是否确实已经达到破裂程度。
若案件涉及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施加家庭暴力、长期虐待或抛弃家庭成员、频繁且严重赌博及吸食毒品等恶劣行为、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感情不合而连续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等状况之一,则法庭往往会做出感情已经破裂的认定,进而作出准予夫妇双方离婚的裁决。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庭将依据子女年纪、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等具体事实情况,并以确保未成年子女能够获得良好生长环境为基本原则进行明确裁判。 至于财产分配事宜,法庭将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同时顾及对家庭投入贡献相对较大一方的合法权益等各类因素进行统筹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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