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判不离多久还能再起诉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经过法庭审理被判为不许可离婚案件之后,无新的事实情形出现或新的申诉陈述理由,在随后的六个月内,原讼人再次提出法律申请将不会得到法庭的受理;
然而,倘若事态有新生变化或增添了新的陈述理由,或者被告人以离婚作为诉讼请求,那么便不受此六个月期限的约束。 设立此六个月期限的初衷在于提供给当事人一段冷静期以及修补纠葛关系的可能,旨在防止情感冲动下做出草率之决定而导致的离婚。 然而,当的确存在不可挽回的纷争压力时,例如面临对方严重违法行为等新的事实情况或较好的陈述理由,或者被告人自愿寻求离婚诉讼解决之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将向两端施加以适当的处理对策与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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