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关系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必须明确指出,与婚姻关系有所区别的同居关系中并不存在离婚协议这一独特形式,从而使得同居关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并不受到严格保护。
然而,若基于双方自愿,拟定并签署类似于“离婚协议”性质的文件,该类文书的合法性以及实际执行效力则需根据具体条款的界定及其所传递出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评判。 一般而言,若此类文书主要针对的是同居过程中所产生的财产分配及子女抚育等事宜,并且双方对于在这份协议上所做出的决定均具有完全纯粹的主观意愿,在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的大前提下,该份协议或许能被确认为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有效性。 但是,如若该协议的讨论范围扩展至涉及到婚姻层面的权利与责任条款,例如离婚财产分割等议题,由于同居关系本身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因此这类约定往往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即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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