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感情不合要什么证件才能立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在起诉离婚时,通常由于感情不和这一理由而展开行动,此时需要您预先准备好下列几类文件材料作为证明:首先,身份证件是必不可少的;
然后,是结婚证书,这将直接证明您与对方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 接下来,是正式的起诉状,详细描述您对这段关系破裂原因的陈述以及提出的相应要求及赔偿金额; 倘若您已经拥有了子女,那么在此期间为其出生而开具的证明或者户口本也是必须的; 最后,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那么您需要提供相关财产的证据,例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等。 除此之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例如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出轨行为的相关证据等,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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