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离婚有什么规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患有精神疾病的个人离婚事宜颇为复杂繁琐。
倘若该人仅暂时性地被判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类似类型的病症,且在无病期拥有清晰的判断力及行为能力,那么这类人有权享有与常人相同的婚姻解除权以及进行相应行动的权力。 然而,若是患有严重且长期无法自控的精神疾病,以至于无法对自身行为做出正确的判断,那么他们在寻求离婚时便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其提出诉讼请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评估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是否已经彻底破裂,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可能使双方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 此外,针对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法院也会给予适当的关注并提供必要的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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