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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开庭后补充证据可以吗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旦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通常情况下不得再对该协议中的条款作任何形式的添加或修改。
然而,若在尚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发现有遗漏或需要调整之处,则允许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对原有的离婚协议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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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0: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