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性格不合没有重大过错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一方固执地拒绝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此种情境下,法院做出离婚裁决的重要依据在于夫妇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否真正破裂。 尽管个性不合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严重过失,但是假如这类不合致使夫妇长时间处于矛盾冲突之中,无法和睦共处,同时通过调解仍无法化解纷争的话,法院亦可据此判定夫妇之间的感情关系已经破裂并进而作出离婚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若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希望离婚,都可以请求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首先进行调解工作; 如若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果的,则应当批准离婚。 以下是几种可能导致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以上; (5)其他能够证明夫妇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 当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发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给予离婚批准。 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之后,若双方继续分居长达一年时间以上,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的,应当予以批准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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