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对方不接收传票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拒绝接受传票时,法院往往会采用其他合理途径将文书送达至其手中。
例如,通过发布公告的手段,公告期届满之时便可被认定为已完成了文件的送达工作。 在这种特殊情形下,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审理流程将会受到阻碍或延误,因为法院依然会按照所掌握的现有证据以及现行法律法规来进行审慎且公正的审理与裁决。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当受送达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或采用本节规定中的其他方法均难以达成送达目的的情况下,则适用公告送达程序。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算,经过整整三十个自然日后,即可视作该阶段的文书已经送达完成。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尽管对方可能未接收传票,但作为原告方的您仍然应当及时准备、整理相关证据资料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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