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不愿意离婚法律起诉要几次立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绝大多数的情形中,若一方对于离婚持有异议并选择向法院提出申诉从而促使离婚的话,法院通常都会先行组织一场调节会议以期达成共识。
倘若经过调解仍然无法化解纠纷,那么首次的诉讼请求很有可能会被驳回而未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当涉及到法定的离婚原因时,如已婚人士重婚或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庭成员以及有持续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若法官经过调解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必须做出肯定的离婚裁决。 在没有上述法定离婚原因的情况下,并且另一方坚决反对离婚,原告需要在首次判决未能离婚之后的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此时第二次诉讼获得离婚判决的可能性将会大幅度提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成功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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