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一千五百元闹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当婚姻家庭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皆可通过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发起离婚诉讼程序。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离婚案件的操作时,应当对离婚诉求予以调解处理; 若调解并未获得满意成效,且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人民法院便应依法准许离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涉案金额仅为一千五百元,这一数额本身并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理由。 除非这笔微薄的金钱问题被证实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满足了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提及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否则仅凭一千五百元的金钱纷争,往往无法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 因此,在无其他证据显示夫妻感情已然破裂的前提下,仅因一千五百元的金钱纠葛而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很可能会判定此项请求缺乏充足的理由,从而不予支持。 然而,在做出最终裁决时,人民法院仍需全面考虑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问题。 总而言之,关于一千五百元的金钱纠纷是否会引发离婚,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夫妻感情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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