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级法院离婚案怎么判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凡由县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其审理程序初始阶段均会先行尝试进行调解。
若经调解后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则该案即告终结,无需进入后续审判环节; 然而,若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且能证实夫妻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至无法挽回的地步,则法院应依法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过程中,县级人民法院需综合考量如下几个关键要素:1.是否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离婚事由,例如重婚行为、家庭暴力事件、长期沉溺于赌博或吸食毒品等恶劣习惯、或者因分居而导致的感情疏远长达两年以上等情况。 2.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权等重要事项达成了共识性的协议。 3.是否存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致另一方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 4.若此前存在着尚未生效的不准离婚裁判,而后双方当事人仍然持续分居超过一年后,其中任一方重新提请离婚诉讼,在此种情形下,最后的裁决结果须视具体案情而定,上列各项因素只是其中可能影响到判决结果的部分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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