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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次起诉离婚半年怎么判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之中明确规定,就离婚纠纷所形成的案件,而判决结果为不许夫妻离散并经调解达成和睦友好之协议,或者对决定维护并保持的亲子收养关系进行裁判和调整的诉讼案件,如果自判决结果公布之时起,至原告提出第二次诉讼申请为止,期间未出现任何新的情势变化,也无其他新的理由能够支持其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拒绝接受原告在六个月内提出的第二次诉讼申请。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您作为原告,在之前的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已经做出了不准许离婚或者调解达成和睦友好之协议的判决结果,并且您在六个月之内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很可能会拒绝受理您的第二次诉讼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时也指出了一些特殊情况,即如果人民法院批准了原告的撤诉申请,那么原告仍然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除此之外,如果出现了新的情势变化或者有新的理由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原告同样有权利重新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因此,关于是否受理您的第二次离婚诉讼申请,需要考虑到诸多具体因素,例如是否存在新的证据、事实或者理由来支持您的离婚请求,以及法院是否批准了您的撤诉申请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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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0: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