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无精症起诉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中,任何一方可随时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
同时,在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调解原则,若调解后夫妻双方依然无法达成共识,并确认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无挽回余地之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行使司法权,正式批准离婚请求。 对于男性患者患有无精子症这样的特殊情况,这或许可被视为“其他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情形”之一,因为此种疾病很可能使得夫妻双方无法正常共同生活或者实现生儿育女的愿望,进而严重影响到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性。 如果经过法院的深入调查和全面评估,最终确定该病症确实已经导致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而且经过调解也未能取得理想效果的话,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人民法院是有权批准离婚申请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批准离婚还需综合考虑诸多具体因素,如夫妻双方的感情现状、是否存在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及涉及到的子女抚养等问题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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