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患精神病时,能否提出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有一方当事人因患上精神疾病而导致其成为完全丧失或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时,则无法采用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必须采取起诉的方式进行离婚程序。
在此情况下,鉴于配偶属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应在提出离婚诉求前首先对监护人的身份进行变更,然后方可着手进行离婚诉讼程序。 如果法院认定,夫妻间的感情状况已至破裂程度,那么将作出离婚判决的决定。 然而,对于另一种情况,即虽因精神疾病而产生了影响,但并无造成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情况存在,则该方依然可能选择协议离婚或者通过诉讼手段解除婚姻关系,这方面的法律程序和普通公民并无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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