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分居情况应由谁证明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证明夫妻已经实际分居的相关举证,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注意:
首先,当事人可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申请出具一份关于其本人居住状况的证明文件; 其次,如果一方选择在外居住,其所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可视作有效证据; 此外,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表示已开始分居生活,且协议内容需要用书面形式明确下来,而非仅仅口头承诺须经对方确认认可。 同样地,一方可向对方发送正式的分居通知函,以快递形式进行送达,并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分居事宜,同时保存好相关的邮寄凭证,自此以后至提出离婚诉讼这段时期内,均应视为夫妻事实上的分居时段。 在此基础上,双方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书信以及其他能够显示双方关系紧张、谋求分居解决途径的材料也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最后,如果有第三者或知情人士能够提供出对分居事实有所了解的证言,也是一份非常有力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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