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准许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们国家,离异的形式主要包括了协议离异以及通过法庭审理的离异两种方式:
首先,当双方处于自愿状态并且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时,可以携手前往婚姻登记机构进行正式的离婚手续办理,只要满足相关的离婚条件并得到批准,便可视为离婚成功。 其次,若无法达成协议,我们的民法典将“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定为立案离婚的必备要件之一,只要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经过调解无效,法院都有权判定离异成功: 1.重婚或与他人长期保持非正当关系; 2.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现象; 3.屡次有过度沉迷赌博、吸食毒品等严重不良嗜好; 4.由于感情不合而分居满两年以上; 5.若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向法律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则理应得到批准。 6.如果法院已经裁定不许离婚,但双方仍继续分居长达一年时间,其中任何一方再次提交离婚请求,也都应该得到批准。 7.此外还有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情感破裂的特定情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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