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有精神病,妻子能否提出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男方患有精神疾病,女方有权主动提出离婚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唯有通过法律程序完成离婚手续。 由于配偶的精神健康状况特殊,在正式决定离婚前,必须首要解决监护权变更的问题,然后才能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女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婚姻关系证书以及详细描述离婚请求的起诉书及其附件副本,前往被告所在地法院提交离婚申请。 若经法院审查认定,双方情感确实已破裂,且经调解仍然无法挽回,则有可能做出离婚的判令。 其中,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存在情感破裂的可能性: 第一种情况,重婚或与他人长期共处一室; 第二种情况,对另一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三种情况,有赌博、嗜酒等恶习并再次犯错; 第四种情况,因情感不和持续分居达到两年时间; 最后一种情况,即其它导致夫妻之间情感严重疏远的事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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