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离婚诉讼的管辖权法院为:
1.若婚姻双方在同一住所地共度时光且因其中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共同居住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区级的基层人民法院将享有受理案件的管辖权。 2.如婚姻双方离开住所地已逾一年,并且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则该案应归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属的人民法院所有。 3.如果涉及到的离婚诉讼双方皆为现役军人,那么案件应交由被告住所地或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管辖。 4.倘若婚姻双方均被注销了城镇户口,则此次离婚诉讼应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决。 5.假使当事人双方在监狱服刑并接受劳动教育改造,则应由被告原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在此前提下,若被告曾在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场所被羁押、服刑长达一年以上,那么本案便改由被告接受劳动教养之地和被羁押之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管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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