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想离婚但另一方不同意,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一方欲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坚决反对的情况,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合法且妥当的路径。
在提起诉讼时,诉请离婚的一方向法院提交结婚证书、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表册以及起诉书及其附件至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立案,倘若被告的常设住所地与惯常居住地并不一致,则应依照相关规定将案件提交给常设居住地的法院审理。 法院在收到案件并审阅各项材料无误之后,如经调解仍无望达共识,且经过法官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的话,会作出相应的离婚判决。 法院在裁决过程中,明确以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为评判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使经过法院的调解努力也无法挽回,那么应当被认定为法定的离婚理由: (1)重婚或存在第三者居于其间; (2)家庭暴力或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 (3)频繁参与赌博活动或吸食毒品,并且屡劝不止; (4)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并且连续分离生活达到两年以上; (5)其他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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