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法院起诉离婚需满足哪些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双方需已合法取得并持有结婚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该问题,法律还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即男性在女性处于怀孕期间、分娩结束后满一年之内,或是终止妊娠后逾半年以内,其未能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但若系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是法院判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相关申请,那么上述限制将不再适用。 其次,诉讼离婚应当由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担任原告,而非任何第三方介入。 具体而言,男女双方的子女或父母等任何其他人都无权以自身名义对夫妻离婚事宜进行诉讼。 再者,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提出的离婚诉求将不予接受。 最后,离婚诉讼必须符合特定的地域和司法管辖权限要求。 具体包括: (1)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依照“原告即为被告”的基本原则,依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 若被告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处理。 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当事人的户籍所在之地; “公民的常住地”则是指当事人从离开居住地至起诉日起足一年的连续居住地点。 (2)若夫妻中有任意一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且另一方在此时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 (3)倘若夫妻双方均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以上,任何一方在此时提起离婚诉讼的话,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优先受理; 若被告没有固定居所,则由原告在起诉时所居住之处的法院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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