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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三个月就离婚是否会让人感到尴尬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短短的三个月内就决定离婚,这并不是一件令人难堪或丢脸的事情。
因为我们都应遵循婚姻自由原则,并且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规定,离婚并非个人或者任何他人能够干预或干涉的范畴。
关于离婚方式,您可以选择通过友好协商协议离婚,或者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帮助进行诉讼离婚。
对于协议离婚,双方需在充分考虑并达成共识之后,前往任一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相应手续方可。
而如果选择诉讼离婚,意即其中某一方选择将离婚纠纷提交至法院处理。
在案件经过审理确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进行修正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作出调解无效且应当准予离婚的判决。
在正式提出诉讼离婚之前,请务必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首先,提供双方的结婚证书以证明您们之间合法而且有效的夫妻关系。
其次,需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以及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子女户口本、出生证明等相关证件。
此外,还需要准备好起草起诉状所需的材料和诉讼中可能需要用到的各种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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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6: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