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包括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经过充分协商未能达成结婚共识并且其中一方已被宣布为失踪人口之后,如果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做出了不准许离婚的结论,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分别生活后,双方再次恢复婚姻关系,此时,如果一方对这段婚姻意欲再度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话,那么依照法律原则规定,应该得到法律上的允许离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下几种情况无论何时何地都是明文禁止的,如若出现这样的情况,无论当事人如何努力进行调解工作都无法避免最终依旧面临离婚的选择: (1)存在严重婚姻不忠行为,与他人长期同居; (2)主动或被迫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庭成员; (3)长时间养成不良嗜好如赌瘾、毒瘾且屡次尝试变更却未能成功; (4)因为婚姻感情问题而连续分开居住两年; 以及(5)其他能直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以至于无法挽回的情况。 其后,我们要着重提到的是,在一方被正式公告为失踪人口后,如果其任一配偶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应给予他们离婚许可。 此外,如果在人民法院判决了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仍然必须忍受分居而且这个过程持续超过一年,并且在此期间内双方没有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此时,一旦某一方决定再次发起离婚诉讼,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所述,这一时候,应当被宣布准予以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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