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提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关系仍坚实存在之际,若任何一方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却单独提出了损害赔偿的申请;
或者当司法机关判定不准许离婚,而其中一方又再度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时,这样的情况一般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积极认可和支持。 (一)关于可能发生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 尽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主体理论上应当是无罪过的一方,但实际操作中并不做严格限制。 (二)对于可能发生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 当事人有权利在完成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手续之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而这将被视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然而,如果双方在协商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那么在这个时候再提出赔偿请求就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准允。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方式: 1、对于那些处于无过失方位置的起诉者: 他们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一时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立足于无过失方位置的被告人: (1)在一审中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他们可选择在披露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另外,倘若被控方并未同意离婚且在离婚诉讼中并未提请损害赔偿请求,他们仍然保留在结束离婚程序后一年内单独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的权益。 (2)在二审中的损害赔偿请求: 假如被控方在一审阶段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在二审期间再度提出,人民法院应给予相关的调解服务; 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则要告知当事人可以离婚后的一年内另行起诉来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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