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持有离婚证是否能登记结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需要您了解的是,无论处于何种情况之下,例如与前伴侣离婚或是前伴侣离世等,都必须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再次与他人缔结合法婚姻并组建新家庭。
此过程与初次结婚所要求的步骤相似,男女双方均需提前准备相关资料,然后前往婚姻登记机构进行正式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经离婚的人士而言,申请再婚时必须提交离婚证书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经由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发放结婚证。 鉴于您可能会关心有关再婚登记所需的具体材料问题,稍作说明如下: 首先,必须由双方出具各自的常驻户籍薄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当事人需要签署一份个人声明,明确表示自身为单身状态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直属血缘亲属及超过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姻亲的关联关系; 接着,需要提交三张拍摄于近期、尺寸适中(约为2英寸)、免冠且彩色的集体照; 最后,若为离婚人士,则需提供相应的离婚证件、离婚证明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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