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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哺乳期男方是否有权提出离婚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在这里我们想说明一点,那就是在哺乳期内,男方是无权主动提出离婚要求的。
然而,若有以下特殊情況,比如女方存在明显过失,或其没有承担起对婴儿的抚养责任,甚至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已经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那么此时,人民法院将会认为对于受理男方这样的离婚请求具有必要性。
当有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时,他们应该先准备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如起草起诉书,然后将这些文件和所需的证据递交给对应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受理这份诉讼。
在得到法院受理的回复后,法院还有责任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向对方发放起诉书的副本。
之后,法院还会安排开庭的时间并将开庭的通知发送给原告和被告。
在开庭当天,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来代表自己参与诉讼。
通常来说,离婚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
但如果因为某些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场,那么他/她必须向法庭提供关于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声明。
最后,法院将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决定是否批准离婚、财产将如何分配、子女的抚养问题将如何解决等等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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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2: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