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离婚是否真的需要一个月的冷静期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协议离婚程序中必定会涉及到离婚冷静期这一环节。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希望结束婚姻关系,应事先达成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申请。 在提交申请之际,离婚协议必须明确载明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事宜皆已协商妥当。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计算起,在三十天内,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均可向该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上述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十日,双方依然没有提出正式的离婚证申请,则被视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 一旦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反确实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与债务处理等问题已取得共识,便会进行登记并颁发离婚证书。 我所代理的德和衡婚姻家庭事务团队深谙处理此类离婚纠纷的专业技巧,如有相关需求,欢迎您前来详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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