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离婚必须在登记地办理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解除婚姻关系可能并不意味着一定需返回原结婚登记机关进行办理。
经由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离婚程序所需提供的资料如下所示: 首先是必不可少的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包括您们的结婚证等; 其次,还需提供您们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户口簿和身份证等; 第三部分为至关重要的离婚协议,必须由你们双方共同签署; 另外,你们每人需要提交两张宽高为2英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用于备案事宜。 最后,请写下《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以便进行正式申请流程。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你和你的配偶选择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离婚,正确且完整的操作步骤应该为: 首先是提出申请,你和你的伴侣须亲自前往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不能由他人代表您们完成此项任务; 其次,等待审核,请注意,管理者会对你和你的配偶的身份信息以及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审查; 接下来,完成登记,经过严格的审查之后,婚姻登记中心将准予符合条件者进行离婚手续的登记工作; 再然后,进入30天的离婚冷静期,这段时间结束后,你和你的伴侣需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凭有效证件领取离婚证书,同时注销原有结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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