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开庭第一次未判离,第二次是否可能判离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原告在经历过第一次婚姻诉讼失败之后,再度发起离婚诉讼,能否赢得法庭的批准,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状况及情感冲突程度。
如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夫妻关系已经严重破裂,且经过调解仍无法挽回,那么控辩双方都必须接受离婚的现实。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需要准备充足的材料和证据来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出现了不可挽救的恶化。 不论案件具体情况如何,争取法官认可的有力辩护都是必要的,这样可以增加胜诉的机会。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在首次的离婚诉讼中,法庭并未对原告的请求予以允许,而双方婚姻关系继续维持长达一年或以上,那么,任何一方都有权再次向法院提出准许离婚的申请,并且这一申请应当被法庭予以尊重和考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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