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患上精神病能否申请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若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未愈,另一方便有权利向法庭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在上述情况下,需要提供确切证据来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同时也需要经过多次协商才能够得到最终许可。 在处理这类型的诉讼时,法院会谨慎处理并妥善分配合法权益人(即患者)的监护权、日常生活照料以及治疗等相关事宜。 关于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由于诉讼代理人无法代表当事人表达自身意愿,所以这类案件通常难以通过调解达成协议; 不过,法官仍会积极促进双方和解。 然而,若调解效果不理想,则必须以判决形式作为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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