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是否会判决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程序,通过登报公告方式进行离婚宣判并不意味着必定会做出离婚判决,真正决定是否判定离婚应以当事人夫妻间情感关系是否破裂为依据。
若由法庭审理后确认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便可将离婚判令予以下达; 然而,如法庭经审理后未发现当事人夫妻间感情存在破裂的情形,那么自然是无法作出离婚判决的。 倘若在此过程中,公告送达的对方当事人因下落不明而无法联系到,并且此种状况持续了超过整整两年的时间,此时该方配偶无须等待,可直接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失踪,随后再针对离婚事宜提出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可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离婚问题依法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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