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如何主张损害赔偿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无过失配偶作为案件原告发起离婚所涉及的损害赔偿要求之际,其必须与离婚诉讼实施协同进行。
然而,如果无过错配偶在离婚诉讼中被视为被告,且被告对于离婚事宜仍持有异议并未提出任何损害赔偿请求,那么该举动完全有权利单方面地就离婚所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启动诉讼程序。 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流程之后,无论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要求。 但需注意的是,若双方在达成协议离婚的对话过程中已明确表达出愿意弃权此类请求的态度,那么我们认为法院将不支持这类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 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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