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程序是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场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离婚诉讼中,通常情况下需征得各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参与并出席法庭审理。
然而,如果某些特殊情况使得某一方难以亲临现场参与庭审活动,他们有权采取书面形式表达其真实意愿,且此种权益并不受任何限制或歧视。 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若希望结束与其配偶之间的法律婚姻关系,均有权通过相关机构协助调解,亦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诉。 同时,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展开调解程序,若确证感情已经破裂,各种调解努力无法挽救或修复时,则应裁定准许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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